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良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某
袁秀秀(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良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沈文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赵楠

原告孔某某,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代理人袁秀秀,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良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翟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文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楠,男,秦某某良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良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小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秀秀,被告秦某某良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文昌、赵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良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魔幻娱乐机项目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主张因没有像被告承诺的那样在半年内收回成本,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内容收回其产品,并且退还原告未收回成本的差额部分共计92000元,但原告所提供的寄放协议及终端运营分成明细表,因其为原告单方出具,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无法证实其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在两个月内将产品投放到相应的终端的事实。综上,原告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良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魔幻娱乐机项目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主张因没有像被告承诺的那样在半年内收回成本,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内容收回其产品,并且退还原告未收回成本的差额部分共计92000元,但原告所提供的寄放协议及终端运营分成明细表,因其为原告单方出具,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无法证实其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在两个月内将产品投放到相应的终端的事实。综上,原告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小峰

书记员:董雪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