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某某。
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某某。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成林,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陈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庙镇陈营子村。
负责人:朱万双,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曹某、曹某诉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陈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孔某某、曹某、曹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曹某、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曹某、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8.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孔某某、曹某、曹某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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