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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李桂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程付荣
孙建文(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姜某
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程连仁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付荣,系王某某岳母。
委托代理人孙建文,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桂芝。
委托代理人程连仁,系李桂芝舅舅。
原审原告姜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李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7)丛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判后,李桂芝、王某某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冀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此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付荣、孙建文,被申请人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阁,原审被告李桂芝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连仁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及丛台区人民法院(2007)丛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及丛台区人民法院(2007)丛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巍
审判员:申宝清
审判员:张海霞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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