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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学理,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艳杰,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宇时米业个体业主。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学理、朱艳杰,被告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彭某欠款5万元,无借据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的存在,即无充分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原告举证不能,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 华 审判员 王语锋 审判员 赵宪斌

书记员:苗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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