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
张学理(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张学理(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彭某
梁某某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学理,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艳杰,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宇时米业个体业主。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彭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本案与(2017)黑0207民初125号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基于同一案由,关联事实,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对以上两起案件合并进行了审理。
综为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为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华
书记员:苗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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