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桂某,女。被告张某某,男。被告鹤岗市园林管理处。法定代理人李增刚,职务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某诉被告张某某、鹤岗市园林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此面无正文
审判员 :吕乃顺
书记员:: 吴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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