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农民。
原告姜海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学朝,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保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
被告姜海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姜某某、姜海利与被告秦保利、姜海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姜海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穆俊峰
代理审判员 翟爱红
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
书记员: 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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