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姜某某、姜海利与被告秦保利、姜海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农民。
原告姜海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学朝,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保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
被告姜海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涞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姜某某、姜海利与被告秦保利、姜海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姜海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穆俊峰
代理审判员 翟爱红
代理审判员 苏建东

书记员: 白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