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东,鹤岗市向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美,黑龙江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明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该公司法务。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美,黑龙江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常兆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该公司客服理赔部职员。被告:白新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承,黑龙江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启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之家,该公司理赔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某、周某、白新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姜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乐地
书记员:杨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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