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晟鸿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凯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黑龙江晟鸿达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0.00元免于收取,退还原告姚某。
审 判 长 张家双 审 判 员 唐 明 人民陪审员 徐芳薇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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