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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郑大鹏,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丽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崔霞、肖毅参加评议,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德威、被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大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陶某某向原告姚某某借款后并出具了借据,该借款行为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现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在庭审中,被告称,原告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原告提供通话录音证实其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认可。被告称其仅收到原告借款48,000.00元,但对此其未能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对于被告称其在借款后已偿还贾江人民币5,000.00元,因贾江与原告不是夫妻关系,其偿还贾江借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对原告债权的冲抵,且被告对此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对其偿还贾江借款5,000.00元的事实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对被告不予还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陶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3,000.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陶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8.00元,由被告陶某某负担1,625.00元,原告姚某某负担853.00元。保全费920.00元,由被告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丽超 审判员  肖 毅 审判员  崔 霞

书记员: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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