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淑红
杨凤义(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姚淑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泰来县大兴镇时雨村时雨屯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凤义,男,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恒通电脑公司业主。
原告姚淑红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淑红借款本金5000元;
二、对原告姚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淑红借款本金5000元;
二、对原告姚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学博
书记员:张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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