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与被告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俊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原被告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原告主张共给付被告彩礼款158000元,其中100000元是给的一张银行卡,58000元是通过自己找的媒人张某及其母亲亲手给的现金。原告对其主张申请证人张某(原告远方亲属)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对证人的证言以其与原告有亲属关系证明的内容不属实为由予以否认。被告承认原告给付彩礼款126000元,一张100000元的银行卡和26000元的现金。2016年7月份原被告解除婚约,被告将100000元的银行卡退还给了原告。剩余款被告以原告赠予,和原告同居过,致使其怀孕,做了人工流产及置办婚纱花费为由未退还原告。被告提交了在北京安太嘉医院的检查材料8张、购买婚纱票据一张证实其主张。原告提出被告的检查材料与本案无关,因原告与被告没有同居过。购买婚纱的票据,没有被告的名字不能证实是被告所买,即使是被告所买,也与原告无关,因为结婚双方花费都存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给予被告的彩礼款是以达到结婚为目地的有条件赠予,双方解除婚约时,被告应将彩礼款返还。关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的数额,原告主张共计158000元,被告承认126000元,原告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原告给予被告的彩礼款为126000元,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已返还原告100000元,现被告应返还原告26000元。关于被告主张曾与原告同居过,致使其怀孕,做人工流产,原告否认。被告也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其他所辩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某返还原告姚某彩礼款2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永生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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