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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姚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被告唐山市双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姚某某
吴某某
姚某某、吴某某的
刘子龙(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王欢欢
姚某某
王欢欢、姚某某的
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唐山市双某运输有限公司
郑彤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某某,农民。
原告:吴某某,农民。
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的
委托代理人:刘子龙,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欢欢,农民。
原告:姚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欢欢,农民。
原告王欢欢、姚某某的
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唐山双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
被告:唐山市双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西帅甲村。
法定代表人:董树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彤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
负责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姚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被告唐山市双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维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子龙,原告王欢欢及委托代理人刘全军,原告姚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欢欢及委托代理人刘全军,被告何某某、被告唐山双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彤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依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本院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为7:3,被告何某某承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因何某某系唐山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的雇员,故雇主唐山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投有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中被告何某某的车辆存在超载,根据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超载车辆保险公司增加10%的免赔责任。该10%的赔偿责任由何某某的雇主唐山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查如下: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为203720元,丧葬费23119.5元,精神抚慰金本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程度,本院支持20000元。抢救费经本院核查为1657.0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确定被扶养人姚某某,事故发生时5岁,二人扶养13年,按照农村居民人年均消费性支出8248元计算为53612元,被扶养人吴某某,事故发生时51周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虽有生产资料,但身体的劳动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亦不断下降,且晚年痛失独子,老无所依,应给予适当扶助,丈夫姚某某对其亦有扶助义务,故本院按照农村居民人年均消费性支出8248元计算20年,二人扶助数额为82480元,处理事故善后的误工费本院确定7人(姚佳、姚海涛、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及姚某某的兄弟2人)5天,其中一人按照商务服务业标准每年37830元计算5天,为518.22元,一人按照交通运输业标准53159元计算5天为728.21元,其余5人按照农林牧渔标准15410元计算5天,为1055.50元,误工费合计2301.93元,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为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姚某某抢救费1657.06元,误工费2301.93元、死亡赔偿金86698.07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11657.0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姚某某死亡赔偿金117021.93元,丧葬费2311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姚某某53612元,吴某某82480元,合计276593.43元的30%的90%,计74680.23元。
三、被告唐山市双某运输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姚某某死亡赔偿金117021.93元,丧葬费2311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姚某某53612元,吴某某82480元,合计276593.43元的30%的10%,计8297.81元。
四、驳回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姚某某对被告何某某及唐山市双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依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本院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为7:3,被告何某某承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因何某某系唐山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的雇员,故雇主唐山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投有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中被告何某某的车辆存在超载,根据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超载车辆保险公司增加10%的免赔责任。该10%的赔偿责任由何某某的雇主唐山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查如下: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为203720元,丧葬费23119.5元,精神抚慰金本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程度,本院支持20000元。抢救费经本院核查为1657.0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确定被扶养人姚某某,事故发生时5岁,二人扶养13年,按照农村居民人年均消费性支出8248元计算为53612元,被扶养人吴某某,事故发生时51周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虽有生产资料,但身体的劳动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亦不断下降,且晚年痛失独子,老无所依,应给予适当扶助,丈夫姚某某对其亦有扶助义务,故本院按照农村居民人年均消费性支出8248元计算20年,二人扶助数额为82480元,处理事故善后的误工费本院确定7人(姚佳、姚海涛、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及姚某某的兄弟2人)5天,其中一人按照商务服务业标准每年37830元计算5天,为518.22元,一人按照交通运输业标准53159元计算5天为728.21元,其余5人按照农林牧渔标准15410元计算5天,为1055.50元,误工费合计2301.93元,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为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姚某某抢救费1657.06元,误工费2301.93元、死亡赔偿金86698.07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11657.0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姚某某死亡赔偿金117021.93元,丧葬费2311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姚某某53612元,吴某某82480元,合计276593.43元的30%的90%,计74680.23元。
三、被告唐山市双某运输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姚某某死亡赔偿金117021.93元,丧葬费2311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姚某某53612元,吴某某82480元,合计276593.43元的30%的10%,计8297.81元。
四、驳回原告姚某某、吴某某、王欢欢、姚某某对被告何某某及唐山市双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维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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