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建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XX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
原告姚建兰诉被告孟某、XX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姚建兰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建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建兰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书记员:黄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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