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王凤芹(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杜志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靳曲(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凤芹,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志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曲,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芹、杜志杰,被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自1997年原被告与魏恩波三人合伙在雄县金三角开发区经营五金交化水暖供应站,于2002年3月份三人清算魏恩波退出后,原被告二人继续经营,当时双方虽未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但鉴于双方系亲兄弟关系,已共同经营十几年及在庭审中被告主张与原告是雇佣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合伙关系存在。对于原告分割合伙资产的请求,因双方至今未清算,对合伙财产的范围及数额无法确定,本案不做处理。待双方清算后,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自1997年原被告与魏恩波三人合伙在雄县金三角开发区经营五金交化水暖供应站,于2002年3月份三人清算魏恩波退出后,原被告二人继续经营,当时双方虽未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但鉴于双方系亲兄弟关系,已共同经营十几年及在庭审中被告主张与原告是雇佣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合伙关系存在。对于原告分割合伙资产的请求,因双方至今未清算,对合伙财产的范围及数额无法确定,本案不做处理。待双方清算后,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审判员:田志强
审判员:张小良
书记员: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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