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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合作社、李长海、徐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姚某某
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合作社
范凌燕(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李长海
徐某某

原告姚某某,农民。
被告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合作社。地址:磁县花官营乡东城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江,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凌燕,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海,农民。
被告徐某某,农民。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合作社、李长海、徐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磁县东城营供销合作社、李长海、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应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应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审判长:马艳萍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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