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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如某某公司诉被告瑞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广东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羽羚,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广东省肇庆国家高新区文德三街7号。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李成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上诉、代为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领取司法文书。
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瑞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227号。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谢雄躯,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出庭、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如某某公司诉被告瑞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清华担任审判长,由陪审员、参加了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成章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雄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总价款890593元的洒店家具。约定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10月19日止按约分批将家俱送往被告指定的湖北赤壁华美达广场酒店,供货金额890593元。家具验收后,原告按约于2015年11月17日分九张开具金额为801553.7元的增值税发票邮寄给被告公司催讨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货款总价60%的货款534356元。
另查明,被告下欠的合同总价10%的货款89059元属产品质量保证金,该款按合同约定应于货物验收合格一年后即2016年10月19日止由被告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供应货物,被告理应按约付款。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被告支付货款的时间未到,也不应承担违约金。经查,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分九张开具金额801553.7元增值税发票邮寄给了被告。因此,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依约支付下欠货款534356元和承担违约付款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人承担违约金187024.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仅总价款10%的货款89059元,属质保金,因约定二付款时间未到期,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如某某公司支付总价款60%的货款534356元。
二、驳回原告如某某公司诉求支付总价款10%的货款89059.3元(质保金)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瑞通公司承担因迟延履行付款的违约金18702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4元,由被告瑞通公司承担6000元,由原告如某某公司承担1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椐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农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89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魏清华

书记员:李鑫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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