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工人。
原告奚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奚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卢宏波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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