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奚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工人。

原告奚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奚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卢宏波

书记员:张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