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创观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岳东伟(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
唐山中运国际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张连军
原告天津九创观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东伟,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中运国际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崔志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天津九创观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中运国际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九创观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岳东伟、被告唐山中运国际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连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制作模型的义务,且已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被告方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给付剩余模型制作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被告逾期付款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方制作的模型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方迟延履行,并承担30%违约金,该辩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模型制作费45920元。
二、被告按本金38034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
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制作模型的义务,且已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被告方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给付剩余模型制作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被告逾期付款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方制作的模型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方迟延履行,并承担30%违约金,该辩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模型制作费45920元。
二、被告按本金38034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
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担负。
审判长:程佳
审判员:陈淑平
审判员:王建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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