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董事长。
原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等额财产,且原告己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做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等额财产。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邢倩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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