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2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372125-1。
法定代表人杨偕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江萍,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市威伊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6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175699-x。
法定代表人卫丽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第三人黄某市威伊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744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镔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芳 人民陪审员 杜 惠 英
书记员:陈元元、吴天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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