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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第三人黄某市威伊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2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372125-1。
法定代表人杨偕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江萍,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市威伊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6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175699-x。
法定代表人卫丽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第三人黄某市威伊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744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金新百黄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镔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芳 人民陪审员 杜  惠  英

书记员:陈元元、吴天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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