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金盛伟业防水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系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德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圣世天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圣世天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大庆金盛伟业防水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德某、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大庆金盛伟业防水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金盛伟业防水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大庆金盛伟业防水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立平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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