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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庆红星美凯龙世某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红星美凯龙世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车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冰、朱烨,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大庆红星美凯龙世某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红星美凯龙世某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红星美凯龙世某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元,由原告大庆红星美凯龙世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超

书记员: 魏少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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