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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庆神州物流公司诉被告王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市神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南街119-1。
法定代表人于竹林,职务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66902214-8。
委托代理人王亚龙,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原告大庆市神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物流)诉被告王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物流委托代理人王亚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4日被告王某在运输的过程中将原告价值58万元的货物烧毁,王某承诺每年偿还3万元,逾期被告应承担总价款5%违约金。上述货物总的赔偿款是58万元,王某至今没有给付,起诉12万元是要4年的赔偿款,从2011年8月-2014年8月之前的赔偿款,剩余的赔偿款未到期。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物流与被告王某签订赔偿协议,该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述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赔偿责任与被告王某有法律关系,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市神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2.9万元;
二、驳回原告大庆市神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珍 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 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

书记员:潘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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