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日升保温材料厂
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
孟艳(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李红超(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
黄海龙(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日升保温材料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小马厂。
主要负责人:韩万友,大庆市红岗区日升保温材料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陶宝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超,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龙,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日升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日升保温材料厂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日升保温材料厂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日升保温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8元,减半收取计6264元,由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日升保温材料厂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日升保温材料厂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日升保温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8元,减半收取计6264元,由原告大庆市红岗区日升保温材料厂行负担。
审判长:苑晓红
书记员:刘辛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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