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杜蒙县。
法定代表人高海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力鹏,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住杜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石人沟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0.00元,减半收取46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虹
书记员:李凤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