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谷有发(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
于文龙
李某某
于某雪
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憩园小区底商2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金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有发,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第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第三人:于某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文龙、第三人李某某、于某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于文龙、第三人李某某、于某雪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于文龙、第三人李某某、于某雪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洪彬
书记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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