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文龙、第三人李某某、于某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谷有发(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
于文龙
李某某
于某雪

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憩园小区底商2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金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有发,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第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第三人:于某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文龙、第三人李某某、于某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于文龙、第三人李某某、于某雪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于文龙、第三人李某某、于某雪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欣欣华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洪彬

书记员:金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