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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绿色家园。

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物业)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与原告星辰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原告星辰物业及各业主依合同之约享有与承担。原告星辰物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王某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被告王某房屋建筑面积为200.6平方米,计费面积为191.67平方米,计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6.008元,每年物业费为3068.25元,被告王某应交纳自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3.5年)的物业服务费10738.89元,由于原告星辰物业主张10738.12元,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星辰物业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物业服务费10738.12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738.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包珊珊

书记员: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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