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同汇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建源街原公安局办公楼。
主要负责人:张铁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九龙实业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创业庄铁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兰守成,职务总经理。
原告大庆市同汇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大庆油田九龙实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大庆市同汇物资经销处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同汇物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市同汇物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苑晓红
书记员:霍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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