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宏烨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尹贻赛,男,系大庆宏烨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伟,女,系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志,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地热开发分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同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召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庆宏烨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地热开发分公司、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宏烨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0.00元,减半收取4555.00元,由原告大庆宏烨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明光
书记员: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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