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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庆万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万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桂红英,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洪星。

原告大庆万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桂红英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洪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述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是原告所出售防腐油漆的实际买受人,涉案防腐油漆如何使用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代储协议并非买卖合同,双方并不因此当然产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自认涉案货物交付给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是涉案货物的实际买受人。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庆万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1元,由原告大庆万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珍 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 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

书记员:宋偲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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