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靖
贾弘英(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
薛某
闫某
原告夏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贾弘英,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被告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薛某、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合同签订地系在铁锋区,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7.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7.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张丽超
书记员: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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