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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靖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李中华,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东小区4号楼8单元1-2层17号。
本院在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4.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宏伟

书记员:关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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