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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靖诉被告张丹丹、高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夏某
贾弘英(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高某某

原告夏某,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贾弘英,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合同签订地系在铁锋区,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8.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8.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张丽超
审判员:肖毅
审判员:郑友丽

书记员:王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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