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
李中华(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冯某某
原告夏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中华,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冯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孙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某某、冯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张丽超
审判员:肖毅
审判员:郑友丽
书记员:王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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