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原告夏某与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3.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宏伟
书记员:关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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