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靖,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某,住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丛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93.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毅
书记员: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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