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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靖与被告邴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李中华,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邴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邴某某、杨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6.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审 判 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

书记员:王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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