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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靖与被告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翟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7.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超

书记员:王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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