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贾弘英,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缑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合同签订地系在铁锋区,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7.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代理审判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
书记员: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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