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关春,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
本院受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蔡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蔡某住所地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蔡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60.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凌杰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王恩普
书记员:董学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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