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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与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夏某
蔡茂(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
朱某
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蔡茂,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叶世格,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原告夏某与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夏某负担。

原告夏某与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夏某负担。

审判长:刘敏杰

书记员:晏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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