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新*楼3门***号。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新*楼3门***号。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新嘉园东里二区**号楼*单元***号。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战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雄县朱各庄镇东阳村*组***号。
原告夏某某、丁某某、夏某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丁某某、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平
书记员: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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