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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塔西郭村委会诉被告严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涿州市码头镇塔西郭村民委员会
韩冬焕(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严某某

原告涿州市码头镇塔西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塔西郭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任化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冬焕,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码头镇塔西郭村。


本院受理原告塔西郭村委会与被告严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塔西郭村委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西郭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受理原告塔西郭村委会与被告严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塔西郭村委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西郭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刚

书记员:王轶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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