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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垢宝东诉被告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垢宝东
薛传飞(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
刘振民(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原告垢宝东。
委托代理人薛传飞、刘振民,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垢宝东诉被告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垢宝东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垢宝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垢宝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垢宝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垢宝东负担。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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