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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药乐某某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雄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国药乐某某保定医药有限公司
白福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雄县中医院

原告国药乐某某保定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福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雄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杜敏,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药乐某某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雄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药乐某某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乐某某保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乐某某保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彩华

书记员: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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