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建设北路7号。
负责人:宋天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莹,该公司法律诉讼主管。
委托代理人张守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胥胜超,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某某名下的冀BW8835号重型自卸货车。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愿以其名下的冀B8A811号货泰圣达菲牌小型越野客车及银行存款5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将上述车辆档案查封。
现该案已经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告杨某某名下的冀BW8835号重型自卸货车档案的查封。
二、解除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某供电公司名下的冀B8A811号货泰圣达菲牌小型越野客车档案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万永
书记员:张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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