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占起
刘泽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国占水
陈庆(河北涿州精英法律服务所)
原告国占起,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泽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占水,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国占起诉被告国占水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占起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泽军,被告国占水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北房后挖沟并破坏原告北房后的散水,从而导致原告北院墙倒塌。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称自家北房的毁损也系被告上述行为所致,未提交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散水占用了自己的宅基,未提交证据,且上述宅基纠纷不属法院管辖,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十五条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告北房后15米长60公分宽的散水及倒塌的7米长、1.8米高的北院墙修复。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国占起、被告国占水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北房后挖沟并破坏原告北房后的散水,从而导致原告北院墙倒塌。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称自家北房的毁损也系被告上述行为所致,未提交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散水占用了自己的宅基,未提交证据,且上述宅基纠纷不属法院管辖,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十五条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告北房后15米长60公分宽的散水及倒塌的7米长、1.8米高的北院墙修复。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国占起、被告国占水各负担50元。
审判长:万一鸣
审判员:李明明
审判员:邢远征
书记员:李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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