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字建材公司)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杨丽娜(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围场镇金字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字建材公司)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字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丽娜、被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金字建材公司与被告齐某某在2009年发生买卖水泥160吨。货款合计4640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买给原告一辆翻斗车,用此款和工资抵顶了31666.80元货款,下欠14733.20元齐某某交给了原告方的付经理李凤军,被告已结清了货款,双方的买卖关系就此终结。原告方以保管水泥赊欠账目单没有清除为依据,要求被告给付尾欠款,其理由不充足。原因是其来往账目和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其付经理代表原告方已收取尾欠款,所以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字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金字建材公司与被告齐某某在2009年发生买卖水泥160吨。货款合计4640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买给原告一辆翻斗车,用此款和工资抵顶了31666.80元货款,下欠14733.20元齐某某交给了原告方的付经理李凤军,被告已结清了货款,双方的买卖关系就此终结。原告方以保管水泥赊欠账目单没有清除为依据,要求被告给付尾欠款,其理由不充足。原因是其来往账目和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其付经理代表原告方已收取尾欠款,所以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字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徐海峰

书记员:马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