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杨丽娜(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金水泉村民委员会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围场镇金字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金水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棋盘山镇金水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职务,村主任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字建材公司)诉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金水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水泉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字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水泉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金水泉村委会购买原告金字建材公司生产的水泥70吨当时没有给付货款事实存在。被告方资金到位后,将所欠水泥款26500.00元交给了当时原告方的付经理李凤军。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终止。现原告根据被告书写的欠条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证据不足,因当时原告方的付经理已收到被告方交付的货款,其欠条没有冲减掉是原告方财务管理存在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字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金水泉村委会购买原告金字建材公司生产的水泥70吨当时没有给付货款事实存在。被告方资金到位后,将所欠水泥款26500.00元交给了当时原告方的付经理李凤军。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终止。现原告根据被告书写的欠条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证据不足,因当时原告方的付经理已收到被告方交付的货款,其欠条没有冲减掉是原告方财务管理存在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字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海峰
书记员:马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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